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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
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豫价费[2000]072号 二000年三月六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报送人才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豫人才[1999]10号)收悉,鉴于人才交流机构职能扩大及调整,为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对人才流动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人调发[1990]5号)精神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级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二、尚未专门设立人才流动管理机构的地方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收取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费。
  三、各级人才流动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河南省收费许可证》和《河南省执收公务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否则,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人才流动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不得截留、坐支。
  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人才流动的业务支出、事业发展支出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的通知》(豫人才[1991]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人才流动机构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1、求职登记费4元/人(含表格工本费)
  2、单位接受推荐人才成功费40元/次
  3、委托招聘、招考服务费(录用、调入、国家机关除外)1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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