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
广佛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2000]5号 二000年三月九日)
省高速公路公司:
《关于调整广佛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请示》(粤高路营[1999]575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佛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00]172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0年3月10日零时起调整广佛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各出口路段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该路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专款专用,除按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外,其余用于偿还广佛高速公路投资本息,收费站收费收支报表和年车流量情况应于年、季末后20天内报省交通厅、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