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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贯彻《招标投标法》应严格招行的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4.国家及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5.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6.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7.住宅工程;
  8.移民工程;
  9.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二)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规模标准为:建筑面积1000m2以上、总投资50万元以上(区县建筑面积800m2以上,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
  (三)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在市、区县(自治县、市)经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主城八区及两个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所公开交易,其他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公开交易)。
  专业工程应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进入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由专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勘察、设计、工程分包、建设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应尽快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招标发包。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经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已按规定报建。
  3.建设资金已落实;
  4.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5.已取得《工程建设监理证》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业工程须经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由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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