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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0]第92号 2000年3月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省局不断接到各地来文来电,请示有关广告业务收入使用何种票据的问题。现重申如下:
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
发票管理办法
的规定,无论何种性质的广告收入均属应税收入,应纳入税务管理,依法缴纳营业税,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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