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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
《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确保新形势下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保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
  科学技术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导力量。我省是农业大省,现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提高广大农民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科技对农业发展的贡献率为45.3%,高出全国3个百分点,科技成果转化率由“九五”初期的60%提高到63%。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推进以及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实际,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将会更加充分地显示出来。为此,各地要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解决队伍不稳、保障措施不力、管理体制不顺、人员素质不高等具体问题,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能不得随意被削弱或改变。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依法保护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权益,坚决杜绝拍卖、出租、侵占、平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资产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投入,并提高其在农业总投入中的比重。财政部门核拨的事业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摊派支出、强行提留或变相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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