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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清洁能源工程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清洁能源工程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
(渝府发[2000]13号)


  为改善我市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今明两年内在主城区首先实施清洁能源工程。现就清洁能源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洁能源工程建设重点区域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主城区;北碚区朝阳、天生街道及童家溪镇;渝北区两路镇、龙溪镇、人和镇;巴南区人民政府鱼洞镇、南泉镇、李家沱街道等。
  二、清洁能源工程建设目标是:2001年6月30日前对清洁能源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内以煤为燃料的茶水炉和10蒸吨/小时以下(含10蒸吨/小时)锅炉进行改造,并禁止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饮食服务业、建筑工地使用燃煤设施。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茶水炉和部分锅炉的改造;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改造后的茶水炉和锅炉一律使用电、天然气、液化气或者燃油等清洁能源。
  三、清洁能源工程建设由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应支持并配合有关区人民政府完成对本系统各单位茶水炉、锅炉的改造。
  四、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茶水炉、锅炉改造由各业主承担,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业主自筹解决。已经缴纳排污费的,如资金确有困难,可按规定向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部分贷款。
  五、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洁能源工程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清洁能源工程建设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饮食服务业、建筑工地不按本通告的规定,继续使用燃煤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在限期内未完成茶水炉、锅炉改造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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