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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0]46号 2000年3月9日)


牡丹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牡价行字[2000]16号)收悉,经商省工商局研究同意,批复如下:
  一、工商部门收取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费应按工业品交易划定费率。
  二、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农机局、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黑工商[1986]47号)文件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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