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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返还稽查收入不得从国库直接退库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
返还稽查收入不得从国库直接退库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37号 2000年3月1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省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联发[1998]014号)中第三条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稽查收入的总额中提取10%给税务稽查部门,用于补充税务稽查部门办案经费和举报人的奖励”。现发现个别市地局未按要求从财政部门返还,而通过国库退付,省局重申,此项提取必须由财政部门办理提支返还,各市地局未按此规定办理的,从2000年1月1日起予以纠正。今后发现不按规定办的,省局将相应扣减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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