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选项指南的制定,为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十一、组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省科委的领导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选项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动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二、省科委每年发布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选项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依据。
十三、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四、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或者同一项目多家申报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五、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十六、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