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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旅客联运代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
旅客联运代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工[2000]128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联运办公室: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旅客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联运代理经营者价格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联运代理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旅客联运代理服务是指受旅客的委托,联运代理经营者为旅客实现两种以上或两程以上运输方式(含两种或两程,下同)衔接的运输代理行为。
  旅客联运代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为旅客提供同类运输工具的两程以上运输或提供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等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衔接的代理服务。
  二、开展联运代理服务,应按照国家的规定申领经营许可证,领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到市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收取旅客联运代理综合服务费。
  三、本着合理补偿联运代理服务成本费用的原则,联运代理经营者为旅客提供两种或两程以上运输衔接服务的,可收取旅客联运代理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次30元。联运代理经营者,可以根据联运代理服务市场和客流变化情况实行优惠收费的办法,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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