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由省财政实行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的工资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开设工资专户管理。达不到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工资专户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条 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昆明地区以外的下属单位,可暂不开立工资专户,但对其工资款必须单独拨付,保证工资款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 工资专户的会计核算
1、凡直接与省财政厅发生经费领报关系的主管部门,所开设的“工资专户”,用以核算由省财政拨付的或转拨下属单位系统的工资经费。收到省财政拨来工资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工资专户)贷:拨入经费――人员经费――工资转拨下属单位工资时,会计分录为:借:拨出经费――XX单位――工资贷: 银行存款(工资专户)
2、单位发放职工工资时, 会计分录为: 借: 经费支出――人员经费――工资 贷:银行存款――工资专户
3、将垫付的各种扣款归还公用经费账户时,会计分录为: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向职工收取的代垫款 贷: 银行存款――公用经费户
4、年终单位或开户银行将工资专户款上交财政时,会计分录为:借:拨入经费――工资贷:银行存款――工资专户
第十二条 其他
1、由于工资专户管理是一项新工作, 目前由省财政按主管部门的年度工资预算数,暂按月将工资款拨到主管部门工资专户。
2、各主管部门已纳入社保部门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统一在本单位“公用经费” 账户下设置“离退休人员费用” 明细科目分别核算。
3、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经费仍在单位工资专户核算,下年度划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4、对中央单位由省财政给予补助的人员经费,仍按原办法办理。
5、年初预算列入省级并下达各地执行的人员经费,以及买行行业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部门、地质勘探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等, 仍按原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银行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资专户管理工作,定期反映和核实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工资专户安全,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对违反工资专户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