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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补助工资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 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其他工资包括:在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外,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五条 对纳入社保部门统一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在单位公用经费账户下通过明细科目反映并核算,不进入工资专户核算。
  第六条 工资专户的管理:
  1、财政总会计根据财政厅下达给单位的年度工资预算数,按月将工资款拨到主管部门工资专户;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相应逐级将工资款转拨到下属单位的工资专户。
  2、财政总会计或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在拨付单位工资款时,必须在资金用途中注明“工资”。
  3、各单位的工资账户只限于开支本单位职工工资和转拨下属单位工资,一切与工资 无关的款项均不得在工资账户内收付 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时应按实际发放数从工资专户中开具现金支票,由银行转入职工的信用卡或储蓄卡中。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从个人工资中支付的个人缴纳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可以从工资专户中以转账形式支付。对于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水电费、房租费、煤气费等,由于目前条件不具备可暂由单位公用经费账户先垫付,发放工资时再扣回归还单位。从2001年起,统一由职工个人自行支付,不再由单位财务垫支。
  4、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向财政厅和开户银行提供本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和实发工资数,开户银行根据单位提供的工资花名册直接将工资记入职工银行信用卡。
  5、年度执行中的工资政策调整和人员变动引起工资总额变化因素, 按正常程序办理预算追加(减)手续;工资账户年末余额由单位主动在年终前上缴财政(实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其应补发的必须在年终前结清),如不办理上缴的,由开户银行将余款主动划交省财政。
  6、对事业单位收入按规定用于本单位职工的各种个人部分的开支,不在此工资账户中反映。
  7、开户银行定期向财政报送单位工资支出情况。
  第七条 开户银行对用款单位在工资专户中支付工资以外的支出有权拒绝办理(六条规定除外)。
  第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的工资专户管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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