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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预 [2000]33号)


省属各委、办、厅、局,各行政、事业单位、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分行:
  为加强省财政对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防止单位挤占、挪用资金,确保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省《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电算化等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省本级账户管理和预算拨款的工作流程,强化对省级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云南省省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00年3月24日

云南省省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及我省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主管部门 和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须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两个财政预算拨款账户,即一个工资专户、一个公用经费(包括专项经费)账户。工资专户由财政主管部门商各单位后, 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立专户; 已经开设了公用经费账户的单位, 其开户银行在指定范围内的经财政厅确认后可予以保留。
  第四条 “工资专户” 的核算范围是指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 用财政预算 内资金拨付给单位的“工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和其他工资。
  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机关单位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 )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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