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
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21号 2000年3月2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
为了调整优化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及早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扩大优质粮食品种和其他农作物的生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区早籼稻和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不再按保护价收购,实行随行就市,按质论价,优质优价,鼓励农民积极种植优质品种,淘汰不适销品种,以增加农民和农业收入。
二、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玉米的收购政策
(一)拓宽粮食收购渠道。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玉米,要拓宽收购渠道,允许和积极鼓励经自治区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收购市场主体增加的新情况,提早准备,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市场管理的力度和执法力度,要注意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
(二)收购资金贷款和财政政策。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玉米,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活动。早籼稻、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以后,自治区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不变。地方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补贴粮食流通环节,不能挪作他用。对于2000粮食年度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这部分粮食,仍纳入超储补贴的范围,同时也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销售,防止出现潜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