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
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批复的通知
(2000年3月9日)
绥化地区行政公署、绥化市人民政府:
现将《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国函[1999]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设立的绥化市、北林区的行政领导体制从2OO0年6月1日起实行。
二、新设立的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庆安、绥棱、兰西、青冈、明水6县和新设立的北林区,原绥化地区的县级市安达、肇东、海伦3市由省直辖,行政领导委托新设立的绥化市代管。
三、新设立的绥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我省地市机构改革的要求设置,机构编制一步到位。省对新设立的绥化市赋予其地市级财政、计划管理权限。财政收支基数,以原绥化行署和原绥化市的财政收支基数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