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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纳入电价的复函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纳入电价的复函
(豫价工函字[2000]18号 二000年三月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解决提取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纳入电价问题的函》(豫移安[1999]23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结合我省的电力市场情况,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水电站提取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问题,由于我省境内的故县、板桥水库电站和三门峡枢纽局电站新建2×7.5万千瓦机组,目前经营比较困难。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我们今年在调整电价时每千瓦时只考虑了3厘钱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另外2厘钱待下次调整电价时再予考虑。请你办按本函意见与三门峡枢纽局和故县、板桥水库具体协商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缴纳事宜。
  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按上网电量计提,三门峡枢纽局、故县水库从二000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板桥水库从电站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开始。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等问题按照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水利厅、移民办《关于提取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豫计建设[1998]94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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