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可拍卖道路、桥梁命名权;拍卖道路、路灯广告权;拍卖贷款建设道路、桥梁收费经营权;转让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权等。
三、改革需要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投入,加快城市供水、供热、供气等工程建设及城市公交、环卫、园林、市政等设施建设步伐。
(二)省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制定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办法,形成科学合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价格调整机制。
(三)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多年形成的历史欠账和由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形成的欠款,要进行重新审核,属财政补贴(或投资)不到位造成的,可采取逐年返还或一次性退库办法解决,以减轻企业负担。对公用企业的财政补贴按现有水平一定3年不变。
(四)市政公用企业所欠的基本建设贷款,属财政性投资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相应转为国家资本金;届银行贷款的,政府可根据财力可能,适当投入一部分贴息资金。
(五)由事业改企业的环卫、园林、市政维护等单位,应按工作量核定财政投入指标,并保证足额到位。原享受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六)事业改企业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改制前退休职工仍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四、改革的组织保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省建设厅、省体改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协调小组,由省建设厅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各地改革进行指导。
(二)各地要尽快组织实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要在2000年6月底前制定出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上报省建设厅。
(三)要精心组织,抓好改革试点。在总体目标指导下,改革试点单位先行一步,以此全面推动改革的深入进行。全省首先要抓好六个行业的20个试点单位(名单附后)。各地要在省里抓试点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试点单位,但总数不得少于现有企事业单位的50%。
附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省建设厅
二000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