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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

  二、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办法》,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办法》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正确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给政府当好参谋,协助政府做好消防管理工作,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消防监督职责;既不能大包大揽,替代政府的管理职能,也不能因为工作繁重而放弃消防监督职能。在消防监督工作上要有“份内”观念和“一家人”思想,主动接受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指导,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三、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模式,形成第三级消防工作的合力。要坚持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公安派出所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以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宗旨,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要制定联席会议章程,明确分工,将职责划分到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要组织发展义务消防队伍,进行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加大检查指导力度,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全面推进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消防管理职责,充分调动其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开创第三级消防管理工作的新局面。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6号)的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开展检查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各市公安机关要重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将消防监督工作列入公安派出所基础建设考核内容,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计划、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使其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坚决纠正以往工作中按火灾起数确定考核标准的不正确做法,全面客观地提出评价指标,促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水平的提高。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本着既能管得过来,又能管到位的原则,调整好消防监督分级列管范围,配合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做好监督授权工作。要采用多种形式强化对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争取在短时间内,使公安派出所民警胜任消防监督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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