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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

  二、一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较为混乱,独立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能力较差。一些单位往往只注重生产投入,忽视安全投入,片面追求短期效益,防火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教育不经常、消防器材配置不规范等已成为普遍现象;有的单位撤销原有的消防职能部门,裁掉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和生产,以致造成火灾隐患;有的新建单位从一开始就没有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失控漏管;有的单位面对开工不足、效益不好、生存难以为继的困境,无暇顾及消防安全。
  三、一些公安机关内部认识不统一,消防监督工作不得力。一方面,公安消防机构自身对消防监督工作重视不够,畏难情绪较大,认为消防监督工作摆不到公安派出所主要工作日程,抓起来很难,抓好更难;另一方面,一些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热情不高,依赖性强,总觉得不是份内工作,存在“替人做嫁衣”的思想;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没有硬性考核指标和制约手段,消防监督工作成了“软任务”,形成了应付检查考核的被动局面。
  为加强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11号文件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精神,对今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依法治火观念,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第三级消防管理工作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消防管理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消防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一把手是消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的组织、检查、宣传、协调等项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消防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要认真研究本地区消防工作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督促居民(村民)委员会及所辖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科学有效的消防管理工作考评办法。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将消防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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