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乡镇
和城市街道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
(辽政办发[2000]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安全消防工作情况,认真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做好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全省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消防监督
管理工作情况及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近年来,我省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下简称第三级)的火灾形势十分严峻,已经成为全省消防工作的薄弱环节。据统计,全省1990年至1998年共发生火灾47629起,死亡638人,伤820人,直接经济损失11.3亿元,而第三级火灾分别占同期火灾起数的80%,死亡人数的63%,受伤人数的58%和直接经济损失的25%。特别是第三级重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199 7年3月15日,沈阳市沈河区一街办歌舞厅发生火灾,死亡9人,伤5人;1998年11月13日,大连市中山区一居民楼发生火灾,死亡9人,伤1人,21户居民受灾;1999年2月26日,阜新县一乡办打火机作坊发生火灾,当场烧死10人。造成第三级火灾严重的主要原因是:
一、一些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消防法规意识不强,没有认真履行政府消防管理职能。有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对依法实施消防管理在观念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片面地认为消防工作是上级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的事,与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关系不大,因此,消防工作没有纳入政府工作日程,摆不到应有位置;有的地方对居民(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不力,消防检查流于形式,宣传教育不深入;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放松对消防安全的要求,干涉消防监督执法,导致新的火灾隐患产生;有的地方没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1995)11号)的要求,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消防设施,发展消防力量,导致一些小火酿成大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