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百色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桂价房字[2000]102号 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
百色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百色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关于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报告》悉。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以及补偿建筑垃圾集中处理的合理成本支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发[1999]77号和我局桂价房字[1999]4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对委托环卫处清运处理的建筑垃圾,按1.0元/吨的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桂政办发[1999]77号和桂价房字[1999]4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