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将尽快抓紧研究制定成本价的计价依据和确定办法,以贯彻执行
《招标投标法》中确定的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原则。
(九)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违法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外、境外建筑业企业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国家对分包工程有资质要求的,分包企业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任何特殊行业不得以专业特殊为理由,强行承接分包工程。
(十)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送达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十二)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开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的效力,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未密封的;
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的;
3.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影响评标、定标的;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十四)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应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中标核准手续,向中标人发出经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落标人。
三、非招标工程的发承包程序
(一)工程报建;
(二)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发包方式确认书;
(三)签订发承包合同。
四、抓紧制订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要依据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规章,同时,要对现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凡是同
《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内容,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