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较少的;
2.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3.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贷款方、资金提供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确有特殊情况且理由充分,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专业工程经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合格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非强制性招标工程可以采取直接发包方式,采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建筑管理手续。
(六)招标人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1.拥有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具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述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组织招标。
市建委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七)建设工程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人申请报建核验;
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
4.递交投标申请书;
5.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6.举行招标会议;
7.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8.编制和审核标底;
9.组建评标委员会;
10.举行开标会议;
11.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12.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13.签订发承包合同并备案。
(八)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和配套文件。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审定。
审定标底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市属工程的标底必须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主城八区及两个开发区的工程由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定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并报市建委备案。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也可由各投标人自主投标报价,以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的百分制评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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