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检查结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检查结论,以及历次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等。监督报告必须真实、准确;
5.对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责任主体,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其质量检测机构的自身建设。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实现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以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质量负责。
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
《质量条例》实施监督,其余工程,按原有办法实施监督。
六、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申报质量监督前,将项目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格的机构)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交付施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七、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法律法规明确的专业建设工程,向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市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它工程,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程序是:
1.建设工程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内容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价,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由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将竣工结算书报有关部门审查;
3.建设单位向规划、市政、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办理完成各专项准许使用证明或认可文件;
4.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后,经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止使用,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对于未经备案或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固手续和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