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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监理负总责。
  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住宅工程,移民工程,政府投资的工程,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及未取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批准通知书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按规范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凡未取得国家或重庆市地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者无监理签字权。
  五、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法律法规明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申请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申报质量监督,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监督费。法律法规明确的专业建设工程,向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市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质量监督,其它工程,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在渝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从事监督,行使如下职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检查受监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资质条件、质量行为及工程项目的质量文件;
  2.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和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改正;
  3.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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