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建设: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审批,规划、用地许可,项目报建,申办工程监理证,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审批,申办投资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施工招标,申报质量监督,申请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归档。任何部门、地区、单位不得擅自简化程序,要加强对各程序、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组织行为负责
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组织行为负责,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总投资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区县总投资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要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规定实行招标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低于国家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申请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和申报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负责。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移交档案。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文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章,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总包单位对施工质量负总责,项目经理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负责返修。
(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