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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
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0]3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开展学习和宣传活动
  认真组织学习并掌握《质量条例》的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是贯彻执行好《质量条例》的重要前提。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管理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认真学习,做到准确理解《质量条例》精神,正确执法;要通过培训、讲座、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组织、推动所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认真学习,使有关人员了解和熟悉《质量条例》的内容,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采用电视广播讲话、报刊发表文章、举办座谈会和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质量条例》
  二、尽快制定、修改相关配套行政规章
  对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修订,凡与《质量条例》相抵触的内容,均应予以修正或废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修改与《质量条例》配套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成本价管理、建设工程工期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师资格管理等行政规章,以尽早完善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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