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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自治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自治区
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0]16号 2000年3月29日)


各有关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自治区政府系统办理的自治区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含转建议办理的议案,以下统称建议)共377件分别转给你们办理(见附件一)。为了切实做好2000年的建议承办工作,确保办理工作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承办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抓好办理工作,一定要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和行动,对待人大代表建议,把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当作为民办实事,促进本单位工作的重要事情抓紧抓好。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9]45号)的要求,认真研究,抓紧办理。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经常检查,参与办理工作,确保本单位办理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二、要深入调研,提高建议办理实效和办理质量。要注意增强办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凡是有条件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和落实的,都要及时给予办理。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老案、难案,要通过走访人大代表,邀请领衔人大代表参与办理,组织联合调研组,到实地考察等形式开展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实效。同时,要结合办理实际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和联系,提高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一些问题要耐心细致、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说明原因。答复人大代表后,要认真做好跟踪督办和复查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三、承办的建议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即接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办结并答复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个别确实办理难度大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属于会办或分办件,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就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认真答复代表。各承办单位全年按时办结率要达到100%。
  四、经核实确不属本单位办理的建议,要在收到后10天内退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邮编:530013,电话:0771-2801159),不得积压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请与自治区人大选举联络工委联系(电话:0771—280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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