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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办[2000]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试行办法》(粤府[1996]26号)的要求,支持和协同国家税务机关做好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2000年底前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少数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200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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