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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粤府办[2000]19号)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文化厅。文化厅是主管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家文物局下放的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2.原由新闻出版局承担的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市、县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2.将市、县电影放映经营审批权下放各地级以上市。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省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六)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七)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图书资料和文物博物专门人才的培养,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八)管理直属文化事业单位。
  (九)负责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和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文化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文化产业与法规处牌子)
  组织拟订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拟厅重要文件、报告;研究、草拟文化事业地方性法规、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厅机关行政事务,协助厅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信息、提案议案、档案、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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