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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产品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生产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的隔震减震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由建设部抗震办公室颁发的有效的产品市场准入证书;
  (二) 具有由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签发的技术监督证书;
  (三) 具有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该批产品的检测报告;
  (四) 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采取永久性措施标示的生产批号和产品编号、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及设计参数。
  第九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条 应用于建筑工程的隔震减震产品应标示生产企业标志、有效的生产批号和产品编号。生产批号和产品编号的标示应醒目,标示位置应是产品安装使用后可见的位置。
  第十一条 已获得市场准入证书产品的生产企业每年应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提交产品质量保证书,其内容包括:
  (一) 承诺产品的使用寿命及使用寿命内产品的质量状况;
  (二) 承诺在使用寿命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对产品实行技术服务和免费更换。
  产品质量保证书还应提供给使用该产品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接受产品订货时,订货单位应出具产品性能指标要求和有关隔震减震工程设计概况说明,生产企业应提供与设计要求相符的产品并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报送登记备案材料。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及建设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四项要求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
  选用不符合上述要求产品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因质量问题给工程造成隐患和抽检不合格或拒绝抽检的产品由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吊销该产品的市场准入证书。
  第十五条 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的检测单位由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撤消其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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