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
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发[2000]3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杭州、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
现将建设部《建设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建设(1999)3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建筑工程抗震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确保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000年三月七日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保障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的抗震安全和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是指进入我国建筑市场的各种隔震减震装置、配套产品等。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我国建筑市场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对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检测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建设部隔震减震技术专家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隔震减震产品在建筑工程的应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向建设部申办《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证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书)。申请书中应有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管理部门同意申请的签章。申请时应提交企业文件及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 。
市场准入证书由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统一颁发,有效期三年。具有有效的市场准入证书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方能进入我国建筑市场。
第六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检测单位应向建设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
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根据检测单位的技术水平及人员、设备情况,认定检测单位的资质及其能够承担的检测项目。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才能作为申办市场准入证书的依据。
第七条 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委托建设部隔震减震技术专家工作委员会承担审核生产企业和检测单位的申报材料、组织产品的专项检测及抽检并定期公布结果,以及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相关的技术规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