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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
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0]4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建委、交通厅、物委、财政厅、工商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福建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十六日

福建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发办[1999]94号)精神,决定从今年3月至7月底在我省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分工原则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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