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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要保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费和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保证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投入,财政预算内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应逐步增加,并提高其在农业总投入中的比重。自治区、地、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要安排适当的比例专项用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意见的通知》(桂政发[1999]21号)中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在1997至1999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建设的基础上,再顺延投资至2005年,再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本达到“五有站”(即有办公场所、有培训设施和实验设备、有试验基地、有服务实体和交通工具、有住房)标准。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财产属国家所有,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搞好产权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和侵占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财产和服务设施。对随意拍卖、出租、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资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凡挪用自治区和地、县(市、区)联合投资每年建设100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资金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农业生产第一线直接为农民服务,是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素质、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现有的技术骨干留在基层,把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吸引到基层,帮助、支持他们扎根基层,献身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要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搞“脱钩”、“断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要按标准准时足额发放,不准拖欠,其生活待遇不低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标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严格按照桂发[1997]56号和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农业厅《关于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生活福利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1998]97号)规定执行,要求在2000年内落实到位。
  在技术职称评定中,要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采取倾斜政策,尤其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职称评定,要以农业技术推广的业务技术水平和业绩为主,对学历、论文、著作适当放宽要求,另外划定外语合格分数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要适当增加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比重和数量,评聘推广研究员要优先考虑在一线工作的推广应用人员。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深化改革,逐步打破用人制度上的任命制和分配制度上的“大锅饭”,建立严格考核、竞争上岗、按岗定酬、以绩付酬的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为科技兴农,建设富裕农村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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