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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经过多年努力,我区已初步建成了比较健全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农业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提高广大农民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区一些地、市、县(区)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仍然存在着队伍不稳、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人员素质不高、推广手段落后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和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学技术是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科学技术转化为农业现实生产力的主导力量。没有积极有效的农业技术推广,就没有农业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已成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农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技术的指导和服务,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将承担更繁重更艰巨的任务,在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品种质量、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认识它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措施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以提高广大农民素质为己任,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为特点,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性机构。近几年来,为了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中央和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性质、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经费保障、管理体制以及农技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政策措施和法律、规章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市、县(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县(市、区)、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明确其职责要求。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农业科技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核发[1997]56号)规定,进一步理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这项工作必须在2000年底以前完成。
  要继续落实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定性、定编、定员工作,使它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核定的编制不准挪作它用,也不能超编配备人员。核编工作要在2000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非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超出比例安排的非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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