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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乌鲁木齐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达标排放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消除侥幸心理,从关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高度,重视抓好达标排放工作。
  (二)加强对达标排放工作的领导,确保目标不动摇,任务不放松,期限不放宽,标准不降低。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乌鲁木齐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统一负责辖区内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各项工作。
  (三)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经贸委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及产品,必须如期淘汰。到期仍在继续生产的将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关闭或停产,不能以治理污染为理由而逃避淘汰,即使是原来已达标的也不例外。
  (四)由于市场、资金、产品积压、亏损或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而处于停产或间歇停产状态的企业,必须由企业城企业主管部门向市环境保护局正式提交“停产报告”,并提出重新开工生产应采取的措施,保证达标排放的书面承诺。
  (五)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削减废弃物排放,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六)现有污染源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各有关部门在现有污染企业未实现达标排放之前,不得审批企业扩大生产的项目。
  (七)建立政府调度和公众监督制度。各级政府要公布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单和达标排放进度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治理和达标排放工作进度,定期检查,定期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业污染源治污达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达标排放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执法的职责。
  四、达标排放工作考核、验收
  (一)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的考核、验收,统一按照《自治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验收办法及考核标准》进行。
  (二)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的环境监测站进行达标验收监测后证明,主要污染物已达标排放,具备验收条件的企业,应尽快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达标验收申请报告》,经验收合格的,发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污染企业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验收合格证》。
  (三)凡是排放污染物仍然超标的工业污染源,必须于6月30日之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部门的监测验收。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项目的工业污染源,市环境保护局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乌鲁木齐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名单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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