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乌鲁木齐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0]30号)
驻乌各工业企业:
《乌鲁木齐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达标排放的具体任务、目标,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1999]63号)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2000年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乌鲁木齐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达标排放工作目标
到2000年12月31日,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所有工业污染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达标排放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和管理,保证监测条件,明确执行的排放标准和类别。辖区内所有工业污染企业排污口的整治,必须于5月30日前完成,并将规范化整治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
(二)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制定达标排放治理计划。按市环保字[1997]061号文件要求已经编报了达标排放治理计划的工业企业,要按既定的达标计划实施;没有报达标排放治理计划的超标排污工业企业,要于4月30日前,将本企业的达标排放治理计划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核批准,并尽快组织实施。
(三)掌握工业污染源的变化情况,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实施动态管理,适时变更登记,认真做好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我市辖区内所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科研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进行。
(四)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新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多渠道筹集污染治理资金。重点安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治理内容,明确推动本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作方法,把企业达标排放与技术改造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与推行清洁生产结合,与我市正在实施的大气污染治理结合,解决好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保证工业企业原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环保设施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达标排放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