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公证员资格报名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价费字[2000]40号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第四次全省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收取报名费的报告》(青司发字[2000]034号)收悉,根据《
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的统一安排和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面向社会举行的第四次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可以向报名应试者收取考试报名费。考试科目为法学综合知识、民事法律知识、经济法律知识、公证制度与公证业务四部分。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