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电力工业局关于
开展全市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00]116号)
各区、县物价局、供电分公司、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电力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巩固近几年来整顿电价的成果,切实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特急计价检(2000)211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力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5月1日以来,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电价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到1998年1月1日)。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越权、违规的行为,各级电力企业、转供电企业以及“三电办”、农村营业所(电管站)等单位。这次电力价格检查的内容是: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自立名目随电价征收基金(资金)、附加费等;
(二)继续随电价征收国家明令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保证金等;
(三)高于政府定价或擅自定价收取电价(费)及价外加价的;
(四)利用垄断地位,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费)的;
(五)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
(六)未按国家的上网电价执行的;
(七)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
(八)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
(九)农村电价中高于政府定价,价外加价、层层加价的;
(十)在农村和城市电网工程改造中,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及物资供应中乱加价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的;
(十二)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安排为2000年3月10日至6月10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3月10日至3月20日为部署动员阶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转发文件,保证全市电价检查工作同步进行。
(二)3月21日至5月31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区、县要将电价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好,组织检查人员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
(三)6月1日至6月10日为汇总情况、总结阶段。6月15日以前各区、县将检查情况、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