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连锁经营示范企业发展的通知
(办字[2000]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连锁经营是一种重要的现代营销方式,它对于转换国有流通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调整和优化流通产业结构,引导消费和扩大内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带动全省各类连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省政府决定选择15户连锁企业(名单附后)作为示范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连锁经营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总部、分店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法人登记,分店办理营业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的示范企业,其在所辖范围内开设分店,不需办理登记核转手续,持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文件、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示范企业各分店的增值税按有关规定可由总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影响各级财政收入的部分通过财政体制予以解决。
二、各级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对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示范企业改造、扩大网点和购置设备所需资金,在企业自筹和主管部门支持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各商业银行按贷款条件优先贷款。对示范企业发展便民连锁店、连锁超市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在企业自筹30%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由有关商业银行部门支持。对示范企业开办的以经营粮油、蔬菜、食品、副食品为主,兼营日用小百货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便民连锁店、连锁超市,其网点扩建改造所需贷款利息,有条件的地方同级财政可在两年内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三、要解决好示范企业的经营用房问题。未摊入住房价格的新建小区的配套商业网点,在同等条件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比例代先出售给示范企业。房屋出租单位向连锁店收取房租所缴纳的级差地租,经批准可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返给连锁店。国有房产用于连锁经营的可结合企业改制,采取国有资产入股方式组建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四、支持示范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和扩大规模。示范企业在改制、兼并、联营、合资过程中进行国有资产存量调整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原来形成的未弥补亏损可以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重新登记注册的按变更登记收费。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示范企业跨市、跨省发展连锁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