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日常检查工作的职能。
(二)增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协调、管理、指导职能。
(三)将计划生育重大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等职能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或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配套法规,并检查落实;草拟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日常检查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三)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四)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制订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部委级和省级的计生科研课题。
(七)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各级服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