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区)举办的技工学校(班)。采取保留少数骨干技校,多数与就业训练中心、职教中心合并或联合办学的方法。达到县(区)办技工学校(班)办学基本条件,且具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保留:(l)在校生规模在300人以上,学校独立建制,有符合规定的教学设施和实习设备,有满足学生基本功训练的场地设备。(2)本县(区)工业基础较好,对技能人才需要量较大,毕业生就业率在90%以上,已成为本县(区)必须保留存在的职业培训场所,且在校生规模在250人以上。(3)学校经费(含工资基金)能列入县财政预算,学生收取学费只作为弥补办学经费不足和改善办学条件,不以盈利为办学目的,在校生规模在200人以上的。对达不到以上标准,又不能实现联合办学的县(区)技工学校(班),从2000年开始不再列招生计划,在校生毕业后自动停办。
(四)部属、省属技工学校调整下放后的管理体制。迄今年我省共接收国家部委下放技工学校30所,今后还将有一批技工学校陆续下放。对随行业部门或企业下放到省或市的技工学校,原则上仍由行业部门或企业管理。已经下放或即将下放的无主管部门的部属、省属技工学校,原则上划归属地设区市劳动部门管理,并列入当地招生计划。
三、措施和要来
(一)扩大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考生数量。对国家、省级重点技校,在农招指标安排上实行政策倾斜,取消专业(工种)限制,最大限度满足其招生数量的需要;对各级骨干技校和资源重组后重点扶持的技校,进一步扩大农招比例;对县(市)级技校招收农业户口考生完全放开;对各级各类技工学校适应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专业在农招上重点照顾,对陈旧落后、就业困难的专业严格控制。
(二)要以提高办学层次和建立综合职业培训基地为目标,充分发挥重点、骨干学校的龙头作用,努力扩大技工学校办学规模。在保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面向生产和服务第一线,培养高级实用型、技能型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服务人才。
(三)要协调好与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关系,认真做好关、停、并、转技工学校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做好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思想稳定。对已确定为停办学校的在校生,要采取学生毕业后再停办或将学生安排到其他学校的方法,确保教学秩序稳定。凡因不讲究工作方式采用简单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切实做好关、停、并、转学校的财产保管和交接工作,认真搞好财产清查,严防教育资产流失。进行实质性合并的学校,要成立财产清理小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好财产清理核对、登记造册、移交以及财务审计工作。同时要做好清欠工作,欠发的教职员工工资和外欠的款项要首先保证足额补发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