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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我省贯彻国家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关于我省贯彻国家
计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
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的通知
(赣价费字[2000]16号 2000年3月28日)


各地、市物价局、纠风办、交通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2109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坚决做到令行禁止。遵照《公路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及《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地、市物价、纠风办、交通部门应组织力量对设立在本地区境内的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2000年5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交通厅。
  二、凡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准立项,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未下达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的贷款、集资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均属违纪行为,应立即停止收费。应停未停的,由价格检查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支付征管经费及公路维护费用外,应全额用于归还贷款,还贷期满后应停止收费,并及时拆除;严禁对已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继续收取车辆通行费;严禁对收费还贷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预算外调控资金,征收所得税及其他形式的地方财政调用资金。
  三、对符合规定经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在明显处设立收费标示牌,明码标价,公开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批准部门、监督电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四、对原已经省人民政府立项批准,在各有关部门下达的收费文件中未明确收费起止年限及批准设站后又进行了改造的收费公路收费站,重新核定收费年限。具体待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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