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市)供电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其劳动工资计划,必须经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批准。
三、严格控制县级供电企业人员编制。各县(市)供电企业的人员编制,按1998年6月30日的实际在册人员实行冻结。
(一)1998年6月30日以后调入和调整的县(市)供电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会同县(市)经贸委(局)及县(市)人事部门重新考核。考核后经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力有限公司认定不适合在县(市)供电企业工作的人员要予以清退,属县(市)管的干部由县(市)人事部门另行安排;从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来的人员退回原单位安排。考核后确认合适的,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按规定重新任命。
(二)1998年6月30日以后调人的其他人员(复员转业军人等政策性调人以及经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确认的急需的电力专业技术人员除外),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回原工作单位。
四、在组建一县一公司和主业与副业分离、上收乡镇电管站等的供电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严禁私分、藏匿和转移财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清产核资,审计监督。县(市)供电企业的资产处置,要报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审批。
五、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强化监督,明确责任,加快工程进度。
(一)各县(市)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严格实行业主负责制,由县(市)供电企业负责实施。各县(市)成立的“工程指挥部”等临时管理机构,不得替代或超越县(市)供电企业管理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更不许由领导干部或部门分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计划、经贸、水电、财政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县(市)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类似的机构,主要是协调、解决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征地等环节中由政府管理的有关事宜。
(三)自治区两个承贷主体和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县(市)供电企业以及参建单位,必须进一步落实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规范资金使用。各级主管领导要深入项目建设第一线,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问题,组织加快工程进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自治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将派出检查组到各地、市、县检查工程建设的管理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