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在农村电网
“两改一同价”期间加强县级电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23号 2000年3月16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快我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进度,确保我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简称“两改一同价”)等任务如期完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在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期间加强县级电力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县级电力行政管理,并按新的电力管理体制运作。2000年4月底前,全区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要全部移交给县(市)经贸委(局)。不再保留和另外设立专门的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现有的编制内,加强和充实县(市)经贸委(局)的电力行政管理编制和人员。县(市)经贸委(局)要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市)农电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组织县(市)电力企业的改制、改组,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乡镇电管站改革,整顿农村电工队伍,以及日常的电力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各县(市)按国家和自治区农电体制改革“一县一公司制”的要求组建的县(市)供电企业,其人事和劳动管理,按管事管人的原则,实行代管并已签订了代管协议的,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负责;实行承贷承还并签订了承贷承还工作协议的,由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
(一)县(市)供电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其人选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会同县(市)经贸委(局)共同推荐和考核。在征求县(市)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后,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免。
县(市)供电企业的经理,要从政治素质好,能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力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有电力技术专业知识和懂现代企业管理,具有任职资质的人员中选任。
(二)县(市)供电企业调入和录用人员,必须经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审核批准。
(三)县(市)供电企业的三定(定编、定岗、定责)方案,要依从电力行业的定员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由广西电力有限公司或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