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规划人口3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要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工程。市规划、城建部门今年要重点抓好雅居园、舜湖社区、南苑小区等小区的污水治理和中水工程建设。
二、强化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企、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环保部门的要求申报所排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
(十一)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企、事业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需停运检修或设备拆除、闲置、报废或改造的,须提前20日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环保部门应于接到申报之日起10日内予以批复。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行,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停止污水外排,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情况。
(十二)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小清河及其支流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质变化情况。对重点排污单位,要进行监控;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处罚,力争年底使小清河水质达到农灌水标准。
三、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河道管理
(十三)凡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单位,7月底前向市城建局申领污水排放证,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放证,排污单位持证排污。
(十四)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要按雨、污水分流的原则,将雨、污水分别排入相应的城市排水系统;未达到雨、污水分流的,要在7月底前,按城建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腐蚀性废水、废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垃圾渣土、杂物、粪便等;不得在排水设施上和行洪沟规定的范围内堆放物料、修建与排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严禁穿凿排水管道、暗沟、检查井和雨水井,开挖明渠排水口。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趵突泉、黑虎泉、珍珠泉、五龙潭泉群和大明湖、护城河、西围壕、工商河等湖河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垃圾和污物。
现有向上述泉、湖、河道直接排放污水的,要按城建部门的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截污改造任务。截污改造也可由城建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工程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自7月1日起,未采取截污措施,继续向上述泉、湖、河道直接排放污水的,由城建部门采取堵截措施,堵截费用由排污单位或个人承担;因堵截造成排污者和第三者经济损失的,由排污单位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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