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规费,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对坐支、截流、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和未缴、拖缴或拒缴矿产资源规费的探矿权、采矿权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深化改革,理顺利益关系,促进矿业秩序长治久安。全区各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要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利益关系,因势利导,疏堵结合,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引导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治久安。
(八)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开展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推动全区全面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根据我区的实际,进一步加强对南丹县大厂矿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北山矿区等重点矿区,以及煤炭、黄金、建材等重点矿种的治理整顿,按照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要求,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整顿方案,集中力量,有计划地实现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带动其他矿区和矿种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四、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2000年、2001年每年的12月,各地区、地级市组织对本辖区各县(市)的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地、市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工作进行抽查。
根据我区的实际,全区14个地区、地级市分两批分别于2001年、2002年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首批干2001年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地、市是:南宁地区、柳州地区、贺州地区、柳州市、玉林市、钦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其余的地、市要于2002年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
首批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地、市所辖的各县(市)要于2001年9月底前,完成本县(市)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验收并报所在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市在县(市)验收的基础上、于2001年10月底前完成本地、市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将结果报自治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各地、市的验收结果,于2001年11月组织对全区首批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地、市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批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地、市所辖的各县(市)于2002年7月底前,完成本县(市)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验收并报所在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地、市在县(市)验收的基础上,于2002年8月底前完成本地、市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将结果报自治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2年9月组织对这些地、市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