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企业普遍遵守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因矿业活动而产生的矿山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2、较好地解决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取得明显成效。
3、遵守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遵守矿山安全法规,实现安全生产;解决因矿业活动对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的破坏,地质灾害得到有效防治。
三、实现全区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措施
(一)加强矿业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自治区有关部门抓紧推进《广西矿产资源条例》等地方矿业法规的制定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宣传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管矿、依法办矿,切实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二)加强对国情、区情和矿情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我国矿产资源一方面比较短缺,另一方面开发利用水平不高、资源浪费严重的实际情况,树立矿产资源忧患意识,提高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把党的十五大关于“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矿业行为。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执法,严于执法。对无证开采、勘查矿产资源要坚决取缔;对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浪费的,要坚持依法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全区每年要进行一次地矿行政执法检查,实行重点监控、巡回检查、地市互检制度。
(四)加强地矿行政基础业务建设。一是严格执行矿业权有偿取得的审批制度,加强矿业权管理。对不具备资质条件和要求的矿山一律不得批准办证;二是制定好矿产资源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完成矿产资源规划及合理利用方案;三是做好勘查采矿换证工作和矿产储量套改工作;四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地区(市)二级和矿业大县完成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网络的建立;五是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建设工作,抓好21个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建设试点工作。
(五)培育矿业权市场,规范矿业权流转。通过矿业权的合法流转,促进我区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引资勘探开发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