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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现全区矿业秩序根本好转规划的通知

  (一)健全完善矿业管理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深入贯彻《矿产资源法》
  1、建立符合地方实际和《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的管理办法,并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各级人民政府和矿业主管部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的负责人及广大群众熟悉和了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树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和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
  2、各级矿政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素质较高的行政执法队伍。矿政管理的各项职能得到认真履行。
  3、有健全的矿政管理制度和矿业秩序监督管理网络。
  (二)矿政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矿业权人依法办矿,消灭无证探矿、采矿。
  1、消除无证勘查、无证开来,矿业权人达到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2、勘查作业范围、矿区范围内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矿业权人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规费。征收机关依法足额征收入库,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依法得到维护。
  4、建立正常有序的矿产品加工、流通秩序,依法进行矿产品经营活动。
  5、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三)提高资源利用率,做到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矿产资源开发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基本解决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安全事故多等问题,矿山具备与资源储量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矿业开发的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
  2、建立正常的监督机制,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3、矿山企业能够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资源利用率达到设计要求,贫富矿兼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提高。
  (四)通过深化改革,理顺利益关系,培育矿业权市场,实现矿业秩序的长治久安。
  1、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采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解决由于利益分配而引起的采矿权属纠纷。
  2、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并有效实施,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矿业机市场。
  (五)因采矿活动引发的环境问题初步得到解决,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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