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完善矿业管理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深入贯彻
《矿产资源法》。
1、建立符合地方实际和
《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的管理办法,并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各级人民政府和矿业主管部门、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的负责人及广大群众熟悉和了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树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和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
2、各级矿政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素质较高的行政执法队伍。矿政管理的各项职能得到认真履行。
3、有健全的矿政管理制度和矿业秩序监督管理网络。
(二)矿政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矿业权人依法办矿,消灭无证探矿、采矿。
1、消除无证勘查、无证开来,矿业权人达到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2、勘查作业范围、矿区范围内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矿业权人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规费。征收机关依法足额征收入库,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依法得到维护。
4、建立正常有序的矿产品加工、流通秩序,依法进行矿产品经营活动。
5、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违反矿产资源法规的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三)提高资源利用率,做到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1、矿产资源开发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基本解决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安全事故多等问题,矿山具备与资源储量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矿业开发的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
2、建立正常的监督机制,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3、矿山企业能够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资源利用率达到设计要求,贫富矿兼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提高。
(四)通过深化改革,理顺利益关系,培育矿业权市场,实现矿业秩序的长治久安。
1、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采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解决由于利益分配而引起的采矿权属纠纷。
2、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制度并有效实施,初步形成规范有序的矿业机市场。
(五)因采矿活动引发的环境问题初步得到解决,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