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权人所有的房屋系一幢独立完整的房屋。
(三)产权人有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按照保护区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和改造。
产权人要求自行保护和改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与管委会签定保护和改造协议。产权人和使用人分属两人的,使用人由产权人负责按照《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安置。
除第一款规定外,保护区保留的产权属私人所有的房屋由管委会统一保护和改造,其产权人和使用人由管委会按照《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易地安置或货币安置。
七、自行保护和改造保留房屋的产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其与管委会签定的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的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的规范。
八、产权属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和改造,并与管委会签订保护和改造协议。
产权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区的统一规划和业态布局,履行保护和改造的义务,遵守保护和改造的规范。
九、非住宅产权单位不愿或无力自行保护和改造的,由管委会按照《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十、清河坊历史街区内因规划需要保护的房屋,其产权人、使用人在搬迁前应负责原样保护。
十一、根据本实施意见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东河沿线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保留房屋的产权人,既不自行保护和改造,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搬迁,并按照《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逾期仍不搬迁的,由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十三、自行保护和改造房屋的产权人,未按照保护和改造协议履行保护和改造义务的,由管委会按照协议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